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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黄山旅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20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

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黄山旅游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3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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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

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5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存在伪造、过期、涂改等情形

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6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有 2 位或 2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

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

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7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

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8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特别

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
出回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

                                     9
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

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

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

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殊情况经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

外。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单个提名人

所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多于该次拟选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但单个提名人所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多于该次拟选独立

董事的人数。

    因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时,监

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监事候选人,但单

个提名人所提名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多于该次拟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

选举中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候选人
名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

                                      10
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股东的提名方式和程序: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

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应自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董事会或监

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事、监事事项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向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情况,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1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事会行使

相关权利。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原则是:在合理控制经营风险的前提下,确

保公司决策的效率,不断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作出与公司相关的决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

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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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者;

    (四)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一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

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

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

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

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

拒绝或制止。与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二条 发言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

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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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

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九章 公告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

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内资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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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改和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黄山旅游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 年 4 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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