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10-2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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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应遵守本制
度第十四条关于窗口期的交易限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
种。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
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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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
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的,应当提前一个交易日将买入计划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减持
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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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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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卖出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的,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在其首次减持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按
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完成申报。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二个交易日内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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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事、监事、高及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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