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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林泰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2-27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153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经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7 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585.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9.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5,947,000.00 元(超额配售选
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9,110,878.71 元(超额配售选择
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836,121.29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前)。
    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
验字[2024]230Z0135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林泰(甲方)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已分别与东吴


                                     1
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
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就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
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2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11、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合理的期限
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截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4088101001008772
  1
                     司                                                  18
                                      兴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
         南通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有限                               4088101001008773
  2
                     公司                                                37
         南通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2780104001765
  3
                     公司                 南通苏通园区支行                2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
术开发区支行。
      特此公告。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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