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2-15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5-10 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5 年 2 月 14 日(周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层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王航军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6.通知情况:本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2025 年 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7.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
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股东会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37 人、代表股份数
361,336,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629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57,674,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7.6934%;B 股
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130 人,代表股份
3,502,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6629%;B 股股
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59,67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0.23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20,153,40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38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491,40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76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3,662,006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614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总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表
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
股数:303,144,937 股)及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
股数:38,037,890 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A股 19,387,738 96.9691 592,100 2.9614 13,900 0.0695
B股 8,000 5.0103 151,670 94.9897 0 0.0000
总计 19,395,738 96.2405 743,770 3.6905 13,900 0.0690
(二)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提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比例
编号
(股) (%) (%) (股) (%)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
1.00 19,395,738 96.2405 743,770 3.6905 13,900 0.0690
交易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燕松、张思敏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
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