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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飞亚达: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5-04-11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柳雄、唐健律师就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
会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的召开、
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
行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15 时在飞亚达科技大厦 20 楼 2 号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张旭华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175,622,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28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1,121,4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7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4,500,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092%。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1 人,代表股份 12,644,7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144,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0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4,500,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092%。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0.0000%。

    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 1.00《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4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
反对 1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70,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4%;反对 1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8%;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8%。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2.00《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4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
反对 1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70,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4%;反对 1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8%;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8%。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3.00《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47,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
反对 1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76%;反对 1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6%;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8%。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4.00《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47,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
反对 1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76%;反对 1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6%;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8%。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5.00《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74,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2%;
反对 1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97,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67%;反对 1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35%;弃权 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8%。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6.00《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34%;
反对 1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6%;弃权 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34%;反对 1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6%;弃权 2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7.00《关于 2025 年度银行总授信借款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45,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4%;
反对 1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34%;反对 1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6%;弃权 2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8.00《关于 2025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43,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3%;
反对 1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4%;弃权 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6,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76%;反对 1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4%;弃权 2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9.00《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429,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6%;
反对 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52,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08%;反对 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4%;弃权 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8%。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经统计,本次会议议案属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表决同意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变
更的情形。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
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