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01-15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 月 1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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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
为: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在会议召
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
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监事会主席必须在收到
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
(三)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
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
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
确定。
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
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八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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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监
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
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
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应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根据监事会或监事要求,列席
监事会会议并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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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在规
定的发言时间内,监事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保证监事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举手表决。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
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
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监事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应采用填写表决票的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表决票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制作,至少包括如下
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监事签署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监事填写表决票,应在会议通知规定时间内,以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指定地址,否则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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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票数)。
对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记录、决议
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
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
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决议、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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