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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许继电气:市值管理制度2025-01-14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1月13日经公司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

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

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

——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许继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经营发展质量和规

范运作水平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

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专注主业、稳健经营、积极开拓市场、强

化成本控制、加大研发力度,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

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

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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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合规信息披露、

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

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

值,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

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

响公司市值的各大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规范运作、经营成果、培育

和运用新质生产力等方面,塑造持续健康发展的竞争力,提升投资价值。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制定科学的市

值管理制度,明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与方法、预警监控机制

及禁止事项,有计划组织实施市值管理。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

础上,明确市值管理的“可为”与“不可为”,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

开展市值管理。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工作,根

据资本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

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式方法,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的执行机构,公司其他职能

部门及下属公司根据职能分工和功能定位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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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

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

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

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八条 董事会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

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

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营发展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建立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薪酬水平

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条 董事长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

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

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

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常态化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

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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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

力,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营发展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布局和转型升级,通过并购重

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优

化资产结构和业务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内在价值。在重大事项决策

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

考核条件等,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

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提升分红的稳定性、

及时性和可预期性;同时结合业绩情况及未分配利润情况,开展一年多

次分红、春节前分红等方式,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

的判断和经营发展的预期,持续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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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或事项。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通过提高公告可读性的方式,持续提升

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二十条 公司结合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或

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如回购触发情形、回购计划、

回购主要用途、资金规划等。公司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

划和储备。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依法注销,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将

回购股份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依据法律规定并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者通过自愿延长股份

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五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定期监测市值、市盈率、市净

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并设定

合理的预警情形,一旦触发预警,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将及

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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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需要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的,将对外说明股价

影响因素排查情况、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

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

导致的,公司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自愿性披露,并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

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

进展以及其他有利于投资者客观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

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切实提高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

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有以下

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

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

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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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

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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