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2025-01-11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向刘爱明等 2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杭州宇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宇谷科技”)20,399,997 股股份(占宇谷科技总股本比例为 68%)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经公司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
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