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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州老窖: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11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5-2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0 日 15:3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 71 号泸州老窖

指挥中心东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淼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48 人,代表股份 924,140,27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78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382,674,38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99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22 人,代表股份 541,465,89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6.78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45 人,代表股份 175,968,8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5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474,06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21 人,代表股份 175,494,74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22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1.00《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827,2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1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117,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5,655,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21%;反对 19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9%;弃权 117,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620,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8%;

反对 24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8%;弃权

271,93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5,449,29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048%;反对 247,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7%;弃权 271,93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5%。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波、王宏恩就本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形成的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