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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2025-01-24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L0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5 年 1 月 23 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

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

都紫瑞”)拟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都分行”)

签署《经营性物业借款合同》,成都紫瑞拟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借款人民币

175,000,000 元(大写:壹亿柒仟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 84 个月。成都紫瑞以

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 426 号、建设路 2 号的 55812.81

平米商业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将该物业项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阳光”)拟

以其持有的成都紫瑞 5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

外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8 年 1 月 11 日

    3、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 426 号 2 栋 2 楼 1 号

    4、法定代表人:马稚新

    5、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 万元

    6、主营业务:批发:日用百货、建材、家俱、五金交电、工艺品、服装、鞋

帽、办公用品(不含彩色复印机)、厨具及配套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以及

上述商品的进出口;自有物业经营管理及其它配套服务;商业设施的经营和开发

(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相关许可证开展

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5,663.47               76,778.88

负债总额                           15,791.49               14,505.52

净资产                             59,871.98               62,273.36

                               2023 年 1 月-12 月      2024 年 1 月-12 月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435.93               4,726.84

利润总额                            2,894.28               3,201.97
净利润                              2,183.70               2,401.37

    成都紫瑞旗下的经营性物业(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已于 2013 年 10 月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中路支行办理抵押手续,本次抵押前,公司将

对该项资产办理解押手续。该项资产不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

项,不涉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简称“甲方”)

    保证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1、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主

合同(经营性物业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2、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为实

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
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费、担保费、拍卖费、公告费、电

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

的应付费用;

    (2)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

    3、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

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简称“甲方”)

    抵押人: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主

合同(经营性物业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2、抵押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甲方为

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费、担保费、拍卖费、公告费、

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

有的应付费用;

    (2)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抵押财产

    成都紫瑞旗下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 426 号、建设路 2 号的 55812.81 平

米经营性物业。

    4、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质押合同

    质权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简称“甲方”)

    出质人: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主

合同(经营性物业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2、质押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押财产

保管费用(如有)、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

单保函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

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的应付费用;

    (2)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质押财产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为股权质押,质押财产为乙方持有的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

限公司 55%股权。

    4、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质押合同

    质权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简称“甲方”)

    出质人: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经

营性物业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2、质押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押财产

保管费用(如有)、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

单保函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

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的应付费用;

    (2)在主合同项下贷款部分或全部发放后,不论发生任何法定或约定事由,

如果主合同被判定为不成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的,债务人对其

已取得款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含应支付的金钱占用期间的利

息)。

    (3)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质押财产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为应收账款质押。乙方将其所有的经营性物业(房屋位于

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 426 号、建设路 2 号,建筑面积 55812.81 平方米)出租,

质押财产为该物业项下应收租金,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承租人(简称“应收账

款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或者将要向乙方支付的任何现有的或将来的物业租金、

广告位租金、临展费、管理费、停车位收入等,以及乙方对于该应收款项享有的

所有金钱权利、利益和权利主张及其产生的收益(简称“应收账款”)
    4、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质押、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一)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抵押资产为成都紫瑞旗下的经营性物业(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 426

号、建设路 2 号的 55812.81 平米商业房产),即: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

    该项目已于 2013 年 10 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中路支行办理

抵押手续,本次抵押前,公司将对该项资产办理解押手续。该项资产不涉及有关

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涉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质押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质押资产为瑞丰阳光持有的成都紫瑞 55%的股权及成都紫瑞旗下经营

性物业的应收账款。

    成都紫瑞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11 日,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

东二段 426 号 2 栋 2 楼 1 号,法定代表人:马稚新,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 万

元,主营业务为批发:日用百货、建材、家俱、五金交电、工艺品、服装、鞋帽、

办公用品(不含彩色复印机)、厨具及配套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以及上述

商品的进出口;自有物业经营管理及其它配套服务;商业设施的经营和开发。

    成都紫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为成都紫瑞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成都紫瑞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运营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目前财务状况稳定,信用情

况良好,公司能够充分掌握其经营决策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

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鉴于成都紫瑞的其他股东并未参与实

际经营,故其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本

次对外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 67,500 万元、本次担

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 53,945.94 万元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2.2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

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保证合同》;

    3、《抵押合同》;

    4、《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