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2月)2025-02-25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
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
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监管机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
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遇舆情事件,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汇报信息,并协助核实。报告舆情应确保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
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原则。公司在舆情处理中,应积极面对,主动担
责,及时核查信息,并全力配合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原则。公司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当树立系统运
作的理念,通过有效管理和策略性行动,积极化解潜在危机,进而塑
造并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与品牌声誉。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
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组长、董
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组长
应视情况召集舆情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
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
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
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
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
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
密义务的行为发生,或瞒报、迟报、漏报相关舆情信息,怠于履行处
置舆情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
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相关工作人
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董事会有权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