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5-02-20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5-010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驳回起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本次案件涉及诉讼金额:4,597.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
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
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5、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田汉和李莉因侵权责任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原告和被告情况:
原告一: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二:田汉,原告三:李莉。(以下统
称“原告”)
被告一: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四:奥园集团有限
公司,被告五: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
2、诉讼请求为:
判决被告相互串通向原告追偿担保债务,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应收未收的担
保费损失人民币 45,975,066.23 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
用。
1
上 述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2025 年 1 月 21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粤
01 民初 1957 号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的起诉。
原告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已预缴的诉讼费 271,675.33 元,
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可以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处理
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