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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科: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2025-02-08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19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进展情况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三件: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

作为原告,涉案金额约 3.9 亿元,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披露了《重大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18 号),2025 年 1 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

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申

请人,涉案金额约 13.27 亿元,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披露了《重大仲裁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51 号),2025 年 1 月仲裁委裁决支持申请人

部分仲裁请求;案件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约 3.7 亿元,公司

已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91 号)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91 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

告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

审判决提起上诉,现已收到二审撤回上诉的裁定,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次披露的案件一尚未审理完结,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

本次披露的案件二、案件三相关裁判文书已生效,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

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重大案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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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流

法院”)的(2024)桂 0981 行初 33 号《行政判决书》,获悉原告公司控股子

公司广西北流市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流金科美好置业”)

起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北流

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北流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请求。本案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18 号)。

    案件二:公司近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的(2023)

沪仲案字第 5564 号《裁决书》,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贵阳花溪金科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贵州金科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

人)作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仲裁案件已经

上海仲裁委裁决,裁决支持申请人部分仲裁请求。本案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披露了《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51 号)。

    案件三: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

2024 湘 10 民终 2905 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苏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郴州苏仙支行”)起诉湖南融华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融华”)、公司控股子公司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郴州弘景”)、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沙金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上诉人郴州弘景未在规定时

间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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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长沙金科的连带责任赔偿请求,现一审判决已

生效。本案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24-91 号)《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91

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本案已经北流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北流金科美好置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金科美好置业负担。

    案件二:本案已经上海仲裁委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的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已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

民币约 9.54 亿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出资款人民

币 0.4 亿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约 3.89 亿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约 9.94 亿元为

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3 年 8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违约金。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于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第(二)至(五)项的

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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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支付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约 53 万元。

    (九)第一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第(二)至(五)项、第(七)及第(八)项义务的,

申请人有权就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抵押不动产在建工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中优先受偿(所有优先受偿的款项不得超过人民币约 14.35 亿元)。

    (十)第一被申请人不履行(2022)沪仲案字第 5553 号裁决中第(三)项、第

(四)项、第(五)项,以及第(十二)项中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约 341.77 万元仲

裁费用义务的,申请人有权就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抵押不动产在建工程折价、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所有优先受偿的款项不得超过人民币约 14.35

亿元)。

    (十一)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十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37.83 万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承担人

民币 63.78 万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人民币 574.05 万元

并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案件三:本案已经郴州中院作出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郴州弘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

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尚未审理完结,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

不确定。案件二、案件三相关裁判文书已生效,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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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重大案件的相关进

展,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裁决书;

    2、民事判决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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