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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鸿: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01-23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13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公司于近日收到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收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

    因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小股东就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导致公司自 2021 年度丧失对沙河
金通的控制权,导致原告无法行使对沙河金通的经营管理、查阅账簿等股东应享有的
各项权利。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向沙河中油金
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参股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

    该案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被法院受理,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8 月 14 日、11
月 15 日三次开庭审理,并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冀 0582
民初 1103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诉请,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现沙河金通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案件二:

    根据公司因资产重组与被告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签署的《资
产置换及置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交割确认书》等,约定:原告名下包括位于双吉
街莲花路的房屋和土地等资产将作为置出资产归丙方所有;原告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所
发生的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后、交割日之前的事由而在交割日之后产生的全部负债及
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被告承担;确认本次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交割审计基
准日及交割日为 2012 年 10 月 31 日。上述协议生效后,由于被告自身原因,原告名
下位于双吉街莲花路的房屋和土地资产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房屋及土地仍登
记原告名下,这也导致原告自 2012 年起一直垫付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各项费用。
此外,原告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代被告偿还了 300 万元人民币,根据《资产置换及置
出资产转让协议》第 5.5 条的约定,此债务发生在“资产交割日 2012 年 10 月 31 日”
之前,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资金、垫付资金的利
息损失及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等合计约人民币 4,058.32 万元。

    公司就与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合同纠纷事项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5 年 1 月收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
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
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收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
司作为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
(2024)冀 0582 民初 1103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具体情况
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1):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经济开发
区北外环北侧、经十四路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82595427942D。

    法定代表人:李玲,公司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
区天平办事处拥军路以东,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555206096H。

    法定代表人:曹景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 2: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京广
铁路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582665298526E。

    法定代表人:曹江磊,公司职务总经理

    (二)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原判决无事实依据和可执行性,应依法予以
撤销,并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二: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收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
本案将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案件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
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