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5-02-18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5-
00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
案字 0182024003 号),并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4)6 号)。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95)。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
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12 层。
宋为兔,男,1977 年 3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
孙朝晖,男,1966 年 12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住址:内蒙古鄂
尔多斯市东胜区。
纪玉虎,男,1974 年 5 月出生,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内
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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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全体当事人的
要求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09 年 12 月 10 日,
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按持股
比例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 34%股份,同时约
定基准日(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
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 年 12 月 21 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
旗国资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
2016 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
让价款差价 21.06 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32%。
2021 年 11 月 17 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
转让价款差价 22.23 亿元。2021 年 12 月 30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
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 22.23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35%。
基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中的相关约
定,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资公司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才首次披
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协议、相关诉讼材料、
情况说明、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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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 182 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1)16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时
任董事长宋为兔,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参与审议公司 2021 年半年
度、2021 年年度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总
经理孙朝晖,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
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纪玉
虎,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按照上市公司参股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标准,案涉诉讼未达公司
应当披露的参股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标准,未对上市公司及股票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
其二,公司不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即使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违法违规情形,也不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行为。
其三,公司及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未参与蒙大矿业案涉诉讼应诉工作,
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也不在蒙大矿业任职。孙朝晖不分管信息披露工作,纪
玉虎在 2021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存在因病休假情形,均不具备知悉蒙大矿业重大
诉讼的条件。公司提供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所记录的蒙大矿业诉讼相关内容
与会议实际情况不一致,系记录人员会后整理纪要错误导致。此外,相关事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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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学专家、律师论证,认为公司不应承担“矿权价款”责任。
其四,公司及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不存在主观过错或故意,在调查期间
积极配合,且为首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整改,未造成
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的不予处罚情形。
其五,即使公司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及宋为兔、孙朝晖、纪
玉虎的量罚也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公司、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认为:
其一,基于公司等与中煤能源签订的《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
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第十二条矿权价款处置等约定,案涉诉讼是涉及公司的诉讼,
且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在知悉后,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并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
披露。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采纳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中个别文字表述调整
的申辩意见。
其二,公司在知悉案涉诉讼后,既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诉讼及进展情况,也
未按照规定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分别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结合全案违法事实,我局
适用处罚较重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其三,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依法履行了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期间
已取得公司确认并由公司加盖公章的证据材料,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
证据合法有效。当事人提出的公司提供的《远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远
兴股份纪要〔2021)14 号)中记录的有关乌审旗国资公司诉蒙大矿业补交探矿权
转让价款事宜等内容与会议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主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宋为
兔、孙朝晖、纪玉虎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主动了
解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当事人提出的未参与蒙大矿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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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讼应诉工作、不在蒙大矿业任职、不分管信息披露工作或相关事项已经律师、
专家论证等,均不构成法定免责理由。
其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已
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调查情况
等,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采纳公司、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对违法
事实认定中个别文字表述调整的申辩意见,已在决定书中予以体现,上述调整不
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和量罚结论。对公司、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提出的其他申
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
一、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
的罚款。
二、对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孙朝晖、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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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
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
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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