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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22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5-01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21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2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21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
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3人,代表股份10,336,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6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3人,代表股份10,336,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61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59,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351%;
反对 1,64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196%;弃权
2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459,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351%;反对 1,64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9196%;弃权 2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3%。根据表决结果,该议
案获通过。

    以 上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2 月 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2)审议通过《关于拟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25,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736%;
反对 1,6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83%;弃权
18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525,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736%;反对 1,6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7783%;弃权 18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8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 上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2 月 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治林 刘宝元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