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七星西路 178 号七星大厦 23 层 邮编:361012 电话: 0592-5205899 传真: 0592-5202133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杨倩玉、许沙勇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厦门信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 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 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 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 董事长王明成先生主持,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 14:50 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份证、法 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核 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25 年 1 月 17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 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 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合法定的 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25 年 1 月 8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及贵司监事钟铮及本所律 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钟铮担任监票人,并由钟铮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0,908,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5%; 反对 24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1%;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75,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0630%;反对 24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28%;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42%。 2、《关于公司发行 20 亿元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280,904,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9%; 2 反对 2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5%;弃权 7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70,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0200%;反对 2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55%;弃权 7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45%。 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0,909,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8%;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76,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0706%;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46%;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48%。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规模 同意 280,906,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7%;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6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2)发行方式 同意 280,813,8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8%; 反对 1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3%;弃权 20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730%。 3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同意 280,909,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9%;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4)发行对象 同意 280,909,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8%;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5)债券期限 同意 280,909,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8%;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同意 280,909,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8%;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7)担保情况 同意 280,900,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5%; 反对 2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0%;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8)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280,909,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7%; 4 反对 2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6%;弃权 6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 (9)挂牌转让安排 同意 280,902,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3%; 反对 25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10)承销方式 同意 280,902,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2%; 反对 2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9%;弃权 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9%。 (11)决议有效期 同意 280,90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 反对 2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9%;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12)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同意 280,903,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7%; 反对 2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9%;弃权 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规模 同意 280,90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 5 反对 2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9%;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2)发行方式 同意 280,807,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46%; 反对 2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5%;弃权 20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730%。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同意 280,90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 反对 2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9%;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4)发行对象 同意 280,90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 反对 2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9%;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5)债券期限 同意 280,903,8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8%; 反对 2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弃权 6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同意 280,90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6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6 (7)利息递延支付选择权 同意 280,90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6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8)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同意 280,903,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7%;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9)担保情况 同意 280,902,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3%; 反对 25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10)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280,902,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2%; 反对 2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弃权 7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1%。 (11)挂牌转让安排 同意 280,902,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3%; 反对 25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12)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 280,90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 7 反对 2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9%;弃权 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13)承销方式 同意 280,90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 反对 2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14)决议有效期 同意 280,90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 反对 2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15)关于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同意 280,90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 反对 2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6、《关于公司发行 5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0,898,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0%; 反对 2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7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65,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9695%;反对 24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27%;弃权 7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8%。 8 7、《关于公司发行 15 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0,905,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3%; 反对 23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1%;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72,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0315%;反对 23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27%;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58%。 8、《关于公司发行 15 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0,905,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3%; 反对 23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1%;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72,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0315%;反对 23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27%;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58%。 9、《关于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二〇二四年度<担保收费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494,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119%; 反对 24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28%;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5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33,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9832%;反对 24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 2.3218%;弃权 7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50%。 10、《关于公司二〇二五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280,907,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1%; 反对 2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7%;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74,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0515%;反对 23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12%;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73%。 11、《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514,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16%; 反对 2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00%;弃权 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53,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814%;反对 21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73%;弃权 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1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沙勇 杨倩玉 日期:2025 年 1 月 24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