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012 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逸石化”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下午 14:30;召 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 3 栋公司会议室。经本所 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01 《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1.02 《关于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动力和商品的议案》 1.03 《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劳务服务的议案》 1.04 《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1.05 《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1.06 《关于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和支持的议案》 2、《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确定2025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 案》 4、《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开展2025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6、《关于开展2025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2 法律意见书 4、其他人员。 经查验,公司未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网络 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198 名,代表股份共计 2,055,350,141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62.2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 司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 1、逐项表决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同意308,288,576股,反对1,377,057股,弃权412,7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进行了回避表决。 (2)《关于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动力和商品的议案》 同意308,237,476股,反对1,412,057股,弃权428,8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进行了回避表决。 (3)《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2,053,510,231股,反对1,431,057股,弃权408,8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4)《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同意308,270,876股,反对1,411,657股,弃权395,8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进行了回避表决。 (5)《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308,250,376股,反对1,432,157股,弃权395,8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进行了回避表决。 (6)《关于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和支持的议案》 同意308,504,929股,反对1,176,257股,弃权397,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进行了回避表决。 2、《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08,023,021股,反对1,667,065股,弃权388,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进行了回避表决。 3、《关于确定2025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 案》 同意2,038,298,055股,反对16,491,133股,弃权560,9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038,268,755股,反对16,668,233股,弃权413,1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关于开展2025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2,053,330,784股,反对1,625,557股,弃权393,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6、《关于开展 2025 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2,053,328,284股,反对1,628,057股,弃权393,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4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0012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5 年 1 月 8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于 野 签署: 承办律师:竺 艳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