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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0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 108718-0001020701 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2月7日14时0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25年1月22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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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会换届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关于制订<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并于2025年1月22日在深交
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
决议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提名股东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3.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二〇
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5.公司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或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163,621,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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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
表为截止2025年1月24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名,代
表公司股份1,859,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本所见证律师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
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下列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议案
进行了逐项表决:

    1.01 《选举陆才垠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4,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3,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法律意见书

50.5669%。

   根据表决结果,陆才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刘禄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4,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3,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056%。

   根据表决结果,刘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张君婷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4,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3,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658%。

   根据表决结果,张君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熊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4,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3,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662%。

   根据表决结果,熊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臧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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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3,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612%。

    根据表决结果,臧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么同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4,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3,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655%。

    根据表决结果,么同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议案
进行了逐项表决:

    2.01 《选举牛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3,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572%。

    根据表决结果,牛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易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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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4,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3,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016%。

    根据表决结果,易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姜作玖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38,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337%。

    根据表决结果,姜作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议案
进行了逐项表决:

    3.01 《选举王利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4,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3,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017%。

    根据表决结果,王利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3.02 《选举董晶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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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3,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569%。

    根据表决结果,董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3.03 《选举侯悦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363,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575%。

    根据表决结果,侯悦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
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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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孟柔蕾




                                           经办律师:

                                                            莫彬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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