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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01-1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6303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张超律师、王
文杰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并已通过北京市司
法局的年度考核备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本次会议相关决议等
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所提
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
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2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27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中
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表决注意事项、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已于2025年1月13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10号的中国有色大厦南楼6层611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宇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3
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对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参加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665,308,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3.3849%。


                                     3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406
人,代表股份28,844,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4%。
    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参与本次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411人,代
表股份694,152,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23%。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
系公司依法选举和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列
明的审议议案相符,本次会议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
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
计票、监票的全过程。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
统计数。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00《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49,3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02%;
反对3,742,8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83%;弃
权1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6,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577%;反对3,742,8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8473%;弃权1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0%。
    2.议案2.00《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0,609,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5%
;反对3,270,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1%;弃
权2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62%;反对3,270,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2250%;弃权2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8%。


    经查验:
    1.上述议案1.00中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上述议案2.00为特别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票数,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已依法获得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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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张小炜:                              张   超:




                                         王文杰: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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