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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14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25-001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3日下午14:3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宇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1 人,代表股份 694,152,91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3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65,308,4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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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6 人,代表股份 28,844,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8 人,代表股份 29,133,07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88,6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6 人,代表股份 28,844,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47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49,3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02%;反
对 3,742,8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83%;弃权
1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6,0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577%;反对 3,742,8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8473%;弃权 1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0%。
    本项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引
代先生对本项提案予以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664,816,532 股未计入
本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0,609,2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5%;
反对 3,270,1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1%;弃权
27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89,3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62%;反对 3,270,1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2250%;弃权 27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7,6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8%。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超、王文杰
    3.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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