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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高鸿: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5-01-02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4-158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已收到二审判决;
2024 年常州 12 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上诉人,2024 年常州 12 起
案件的被告。
    3、涉案的金额:682,803,840 元及利息 208,870,293.65 元、诉讼费、律师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其中,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列明的金额为 282,942,344.00 元、
迟延付款利息 15,861,465.35 元;2024 年常州 12 起案件列明的金额为 399,861,496
元及迟延付款利息 193,008,828.3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此次 9 起案件二审判决结果预计将导致 2024 年度产
生不超过 1.6 亿元的共同赔偿损失(需要承担产生的利息测算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相应将减少 2024 年利润不超过 1.6 亿元。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对各方的实际执
行情况确定。
    5、会计差错更正:此次二审判决结果将导致案件所属年度 2021 年收入、成本进
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结果以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2022 年 4 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
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提起 9 起诉讼,案号为(2022)苏 0411 民初 2558 号、2560 号、
2562 号、2563 号、2564 号、2565 号、2566 号、2568 号、2569 号(以下简称“该 9
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 年 2 月就该 9 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案号为(2023)苏 04 民终 2280-2288 号,该 9 起诉讼二审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判决。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案号为(2024)苏 0411 民初 1894-
1905 号的诉讼材料。
    上述 12 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4 年 08 月 0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23)苏 04 民
终 2280 号、2282-2288 号共 8 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江苏省常州市新北
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24)苏 0411 民初 1894-1905 号共 12 个案件的《追加被告及变更
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08 月 0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关于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
案件的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2023)苏 04 民终 2280 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1 民初 2563 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 29,470,25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29,470,25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98,62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98,622 元,
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23)苏 04 民终 2281 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1 民初 2564 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 32,543,04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32,543,04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18,91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18,919 元,
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23)苏 04 民终 2282 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1 民初 2562 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 21,259,44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21,259,44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57,70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57,703 元,
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23)苏 04 民终 2283 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1 民初 2560 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 29,491,754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29,491,754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02,47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02,478 元,
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2023)苏 04 民终 2284 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1 民初 2558 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 30,652,02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30,652,02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08,79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08,794 元,
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6.(2023)苏 04 民终 2285 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1 民初 2566 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 29,947,50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29,947,50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01,46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01,464 元,
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7.(2023)苏 04 民终 2286 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1 民初 2568 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 40,184,85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40,184,85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55,56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55,565 元,
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2023)苏 04 民终 2287 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1 民初 2569 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 32,123,03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32,123,03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16,64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16,645 元,
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2023)苏 04 民终 2288 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1 民初 2565 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 31,853,083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31,853,083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 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15,20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15,209 元,
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07 月 18 日
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 年 07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
年 08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134)、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 年 12 月 04 日披露了《关于新
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 9 起案件二审判决结果预计将导致 2024 年度产生不超过 1.6 亿元的共同赔
偿损失(需要承担产生的利息测算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相应将减少 2024 年利润
不超过 1.6 亿元。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对各方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定。
    此次二审判决结果将导致案件所属年度 2021 年收入、成本进行相应会计差错调
整,具体调整结果以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在公司与外部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下,二审判决结果相比于一审判决已降低公司
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交申请再审相关材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申请再审能否立案以及再审的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
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9 份《民事判决书》((2023)苏 04 民终 2280
号、2281 号、2282 号、2283 号、2284 号、2285 号、2286 号、2287 号、2288 号)。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