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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机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3月)2025-03-08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一条     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公司上市地监管法
           规以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把握功
           能定位,忠实履职尽责,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条
           水平,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高质量
           发展。
               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董事会应当维护党
第三条
           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董事会应当督促公司加强对审计、国资监管等方面发现问
第五条
           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
           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一)适应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需要,遵循市场
           经济规律和公司发展规律,深入研究、总体谋划公司战略定位
           和发展方向。
第六条         (二)聚焦主责主业,围绕持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组
           织制订公司战略规划。
               (三)推动战略规划有效实施,定期听取经理层执行情况
           汇报,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确保公司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符
           合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
               (四)对战略规划开展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完善。
               董事会是向股东大会负责的决策、执行的常设权力机构,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
           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
第七条
           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一)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1、总经理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
能够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2、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
供为使其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3、董事有权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有权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
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有权对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
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要求。
     4、如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独立机构出具独立意
见作为其决策的依据,聘请独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出的事项),
董事会应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三)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
总经理行使。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
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主要内容。授权对象应当每半年向董事
会报告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不因授权决策而
免责,当授权对象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时,应当调整或者收回授
权。
    (四)决定投资的权限和授权:
     1、董事会负责提出中长期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2、董事会负责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当年资本开
支金额做出不大于 15%的调整,并授权董事长对经股东大会批
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出不大于 8%的调整。
     3、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对
外股权)投资,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
董事长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
的项目进行审批。
     4、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
包括债券、期货、股票和高科技产业等高风险资产进行风险投
资的,董事会对单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 1%的项目进行审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
长对单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0.5%的项目进行审批。
     (五)决定债务的权限和授权:
    1、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审议批准
当年的长期贷款金额;授权董事长对董事会批准的当年长期贷
款金额作出不大于 10%的调整;在经董事会批准的当年长期贷
款金额内,授权董事长审批并对外签署单笔贷款金额大于人民
币 10 亿元的长期贷款合同;授权总经理审批并对外签署单笔
贷款金额不大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长期贷款合同。
    2、在经董事会批准的当年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内,授权董
事长按照公司经营的需要,签署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短期借
款总体授信合同。
    (六)决定资产处置的权限和授权:
    1、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须计算以下 5 个测试指
标:1)总资产比率: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值;2)成交金额比率:以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交易净利
润(亏损)比率:以交易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除以公
司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4)相关
营业收入比率:以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标的净利
润(亏损)比率:以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或亏损的绝对值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或亏损绝对值。
    董事会对上述 5 个比率均小于 5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
董事长对上述 5 个比率均小于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2、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
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须就涉及的金额或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计算本条(六)1 项中的 5 个测试指标。
    董事会对上述 5 个比率均不大于 5%的项目进行审批;授
权董事长对上述 5 个比率均不大于 1%的项目进行审批。
    (七)如以上所述投资、债务管理、资产处置等事项中的
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
董事会、董事长和/或总经理,则应最终提交最高一级审批机
构批准。如以上所述投资、债务管理、资产处置事项按照公司
上市地监管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决定机构、人事的权限和授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事项:1、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2、分支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
         他类似证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法律顾问;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第八条
             (十一)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方案;
             (十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对
         外担保事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议案;
             (十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性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和评价;
             (十八)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
         重大事项;
             (十九)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
             (二十一)制定外部董事履职保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
         确保履职支撑保障工作落实落地;
             (二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三)(二
           十)项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十四)项还须由到会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第九条
           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有如下义务:
                1.召集股东大会的义务。
                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备置文本的义务。
                董事会有备置齐全的各类供股东、投资人或债权人查阅
           文本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1)真实记录的义务 全部文本必须及时真实,不得事后
           更改各种记录;
                2)备置文本的义务备置文本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十条
                a.公司章程、历届股东会记录、各种财务报表,应备置
           在公司本部及有关部门。
                b.公司股东名册及其他有关文件,应备置在公司本部。
                3)供查阅和抄录的义务。
                3.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义务。
                4.申请有关机构对公司审核的义务。
                5.收购其他公司的公告义务。
                6.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公司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与 ESG、提名、审计、薪酬与考
第十一条
           核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就专门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
           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公
           司发展战略方向和 ESG 目标规划研究;提名委员会负责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把关;审计委员会负责推进和指导公
           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事项。各专业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业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对审计费
           用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第十二条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第十三条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规定,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发展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制定并审查公司 ESG 管理的战略规划、管理结构、
           制度等;
第十四条
               (四)监督公司 ESG 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并提
           出相应建议;
               (五)审核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
               (六)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
           定的职责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第十五条   审核;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进行建议;
               (四)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建议;
               (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
           定的职责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召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第十六条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经董事长、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提议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签发召集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
               (二)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第十八条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
           议程。任何董事或监事可放弃要求根据前述规定获得董事会会
           议通知的权利。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第十九条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了下列情况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通过(其中对外提供担保还须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同意):
第二十条
               (一)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他类似
           证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方案;
               (四)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
             表决权,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第二十一条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第二十三条
             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会议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会议。
                 董事会审议提交议案,所有参会董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
             权利。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
             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提案
                 董事会提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职责范围,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3.对需经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在提交董事
             会前,须经专业委员会审议,并有明确的审议意见;
                 4.提案所涉及的资料和说明应充分、齐全、完整;
                 5.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
             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可行时间内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
             材料。涉及依法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的议案,应先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认可。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
             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资本市场运作及市值管理、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第二十六条   料管理、投资者关系协调、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应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重
             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
             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第二十七条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第二十八条
                 (四)董事发言要点(以书面议案方式开会的,以董事的
             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董事签署。
                           第八章 休会和散会
                 若无任何特殊原因,董事会应当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
第二十九条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会议决议形成后,出席董事需履行会议决议和发言签字手
             续;若因特殊情况,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出席董事应履行会
 第三十条    议发言签字手续。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会议审核后,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能组织实施:
                  (一)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
             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及上市、回购本公
             司股票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方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其他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董事会会议的严肃性和
             正常秩序,保密会议内容,除参加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董事会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
             入场。
                 会议召开期间,出席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离席或长时间离
第三十二条
             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修改议事规则:
                  1、《公司章程》修改后,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2、议事规则所记载的事项与公司的情况不一致;
                  3、董事会决定修改议事规则。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同意通过后,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第三十四条
             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第三十五条   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
             大会决议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