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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糖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11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00-1 号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农投糖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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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法律意见书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5 点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5 年 2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213,007,68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94%。
    前述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
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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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法律意见书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络投票系统进行。
                         法律意见书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264 人,代表股份 2,702,8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总数的 0.6752%。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4,313,2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523%;反对 1,301,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6033%;弃权 95,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45%。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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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 锦




                                               刘卓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