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众合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2-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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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众合科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四号
楼 17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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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众合科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及贵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
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四号楼 17 楼会议室召开,贵公司副董事长何昊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7 名,
代表股份 140,205,64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20.6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36,033,1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5.3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
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11 名,代表股份 104,172,54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5.36%。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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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38,878,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5%;反对
1,066,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6%;弃权 261,50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315,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 99.05%;反对 1,066,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6%;弃权 26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9%。
2、《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并减资注销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
贷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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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38,997,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1,069,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6%;弃权 138,8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434,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 99.13%;反对 1,069,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7%;弃权 1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
事项的议案》
同意 139,044,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7%;反对
1,039,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4%;弃权 122,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481,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 99.17%;反对 1,039,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4%;弃权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9%。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
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
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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