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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华菱钢铁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2-1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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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2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4 日下午 3:00。
1.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下午 2:0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股份合计 3,856,298,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186%,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1 候选人:肖骥

                                  2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11,443,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650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450,066,08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7650%。
      3.2.2 候选人:郑生斌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11,774,5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659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450,397,36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8127%。


3.2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子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3.2.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570,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069%;反对 8,877,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02%;弃权 17,851,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9%。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68,193,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537%;反对 8,877,09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4%;弃权 17,851,42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88%。
      3.2.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7,475,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526%;反对 8,965,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25%;弃权 19,858,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66,097,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22%;反对 8,965,4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1%;弃权 19,858,32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76%。
      3.2.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7,259,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470%;反对 9,528,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71%;弃权 19,51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9%。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65,882,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13%;反对 9,528,41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11%;弃权 19,510,52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76%。

                                3
3.2.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274,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992%;反对 9,080,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55%;弃权 17,943,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67,89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12%;反对 9,080,7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7%;弃权 17,943,36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21%。
3.2.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406,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026%;反对 8,931,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16%;弃权 17,960,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7%。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68,029,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02%;反对 8,931,89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3%;弃权 17,960,46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45%。
3.2.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7,678,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578%;反对 9,070,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52%;弃权 19,550,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66,300,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14%;反对 9,070,2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2%;弃权 19,550,46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33%。
3.2.7《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9,191,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971%;反对 9,029,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41%;弃权 18,077,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8%。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67,814,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93%;反对 9,029,4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4%;弃权 18,077,56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4%。



                          4
3.3   《关于预计 2025 年公司与湖南钢铁集团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0,778,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8917%;反对 66,175,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27%;弃权 17,968,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57%。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10,778,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917%;反对 66,175,21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7%;弃权 17,968,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57%。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3,161,377,181 股。
3.4   《关于子公司财务公司与湖南钢铁集团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4,6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0099%;反对 70,707,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1749%;弃权 19,56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5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04,6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099%%;反对 70,707,40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49%;弃权 19,56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52%。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3,161,377,181 股。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王乾坤


                                           经办律师:
                                                         任荷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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