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科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5-03-1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5 号),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科科技”或“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561,464 股,
每股发行价格 14.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68,769,998.72 元,减除发行费用
3,297,538.03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65,472,460.69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全部到位,已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永
证验字(2023)第 210016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本次发行的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保荐代表人 孙宝庆、张建梅
联系电话 0531-68889038
2025 年 1 月,原保荐代表人王宁华女士因工作变动,
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泰证券委派张建梅女士接替
王宁华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
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三、联科科技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公司名称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简称 联科科技
A 股股票代码 001207
注册资本 20,235.5964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 57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 577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晓林
董事会秘书 高新胜
联系电话 0536-35366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7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联
科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
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
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本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
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
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联科科技三会资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资料、经营资料和信息披
露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联科科技已披露的
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
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联科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中泰证券作为联科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联科科
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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