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3
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5-012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369号合肥雪祺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召集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1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5人,代表股份119,376,137
股,占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4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
58,92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
代表股份60,447,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9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2人,代表股份
24,294,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6,3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5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17,976,13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1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19,245,802 99.8908% 107,935 0.0904% 22,400 0.0188%
其中:中小股东 24,163,802 99.4635% 107,935 0.4443% 22,400 0.0922%
2
持有公司11,266,667股股份的股东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19,245,802 99.8908% 107,935 0.0904% 22,400 0.0188%
其中:中小股东 24,163,802 99.4635% 107,935 0.4443% 22,400 0.0922%
持有公司11,266,667股股份的股东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回避表决。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19,243,602 99.8890% 104,935 0.0879% 27,600 0.0231%
其中:中小股东 24,161,602 99.4545% 104,935 0.4319% 27,600 0.1136%
持有公司11,266,667股股份的股东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齐曼、刘学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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