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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祺电气: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2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雪祺电气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06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合肥
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
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确认: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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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告了《合
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
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 14:00 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
369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顾维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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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5 名,代表股份 119,376,1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145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77,788,000
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45,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08%;反对 107,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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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904%;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关联股东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163,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5%;反对 107,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3%;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

     (2)《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45,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08%;反对 107,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04%;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关联股东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163,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5%;反对 107,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3%;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243,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0%;反对 104,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的 0.0879%;弃权 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关联股东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161,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5%;反对 104,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9%;弃权 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6%。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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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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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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