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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鹰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11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2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 303 栋三楼多功能会
 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海涛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经出席会议过半数董事推选肖家河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 6
 名,实际出席董事 5 名,董事长吕海涛先生因公务请假;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6,216,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83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545,186,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56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030,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5%。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3 人,代表股份 11,030,15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3 人,代表股份 11,030,15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穆柏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7,699,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468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12,25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62%。穆柏军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黄黎黎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47,443,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42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6,34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561%。黄黎黎女士当
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明辉律师、陈珍琴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