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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5-02-08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敏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2025 年 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7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5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82,238,23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4.0976%。其中,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76,916,69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3.519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1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21,54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0.578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4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532,54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09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
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
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   敏




                                                  承办律师:

                                                                     李   妍




                                                                二○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