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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海洋: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月修订)2025-01-08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建设,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经营的
效益及效率,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促进实现公
司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提升管理水平,增进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实现全过程、全员性控制,不存在空白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公司运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
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环境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应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
环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在充分考虑了以下要素制定的: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
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
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
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
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
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
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
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
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
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
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
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界定公司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
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当设
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
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
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
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
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
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审计部能够及时了解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
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费用及付款、
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研发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发
票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信息
披露管理、财务支出审批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主板规范运作》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
政策和程序。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
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
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
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报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
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
告;
    (六)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其控股子公
司参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
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要求控股子公司就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
进行评价,并报备公司。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
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
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
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进行事先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
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担保的权限、审批、
披露、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
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
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
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应当在《公
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担
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三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比照执行上述规定。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
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
求,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
行有效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
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
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
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变
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拟变
更后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的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
分析。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五十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投资事项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依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为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主板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对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制度,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
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节 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 会计系统控制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
括: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
法规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设财务总监一职,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解聘,分管全公司财务工作。
    (三)公司对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由总部财务部对下属公司财
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各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
需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需取得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的同
意。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当适时地进行轮换。
    (四)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
公司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法律允许
的其他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
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需要复制时,须经会计主管人员
同意、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应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
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财务部门可派人
会同监交。
    (五)建立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会计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在执行
过程中要定期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变化的情况滚动调整相应的计
划。
    (六)建立完善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对各项经济业务
的开支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
    (七)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票据、存货、固定资产
等管理制度。对各项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等通过制度进行约束,对各项资产
库存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从中发现差异,找出差异产
生的原因,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
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各内部机构或
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
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重大缺陷。
    第六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
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
查处。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
估等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
《内部控制制度(2022 年 6 月)》同时废止。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