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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能特科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2-08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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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已于 2025 年 1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
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2 月 7 日 14:30,召
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
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2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 人,代表股份 782,960,2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7270%。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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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494 人 , 代 表 股 份
 222,938,0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4644%。通过网络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483
 人,代表股份 99,127,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636%。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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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21,980,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574%;反对 83,651,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3161%;弃权 26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08,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28%;反对 83,651,87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885%;弃权
26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7%。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
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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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壮/
                                                           梅梦元/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