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01-18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
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
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证券投资部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
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则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的子公司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
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及
证券投资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
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
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
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
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