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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07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6 日(周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1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 68 号鹤鸣广宇大厦 1 号楼 18 楼会
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 254,023,68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1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48,583,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1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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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人,代表股份 5,440,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8%。
    公司董事长王轶磊无法到场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江利雄
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新增担保总额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新增担保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683,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852%;反对 3,29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1%;弃权 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2、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828,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423%;反对 2,984,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0%;弃权 2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7%。
    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889,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660%;反对 3,071,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1%;弃权 6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4、关于制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093,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466%;反对 2,6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3%;弃权 28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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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和许洲波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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