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百股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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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黄晓榆律师、朱明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广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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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鉴于此,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1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及会议议题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 15:30 时在通知地点广东省广州
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 11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陈倩文
女士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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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和其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313 人,共代表股份 396,510,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6.32%,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召集人。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
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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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康永平:同意股份数 377,304,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1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1,158,270 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者有效 表决权 股 份总数 的
36.75%。
蔡劲松:同意股份数 376,968,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07%。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0,822,022 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者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35.64%。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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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菅志远
律 师:黄晓榆
律 师:朱明瑛
202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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