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2025-03-03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5-004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二处
于执行阶段。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为被告;案件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 45,138.19 万元及相关费用;案件二涉案金
额为 8,400 万元及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无直接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3 月 2 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
份”)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创投”或“控股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90%)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及公司实
际控制人乔鲁予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粤 03
民初 6855 号),劲嘉创投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
粤 0305 执调 498 号)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
0305 执调 49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陈零越、深圳市劲嘉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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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2、具体事由:控股股东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众利兴”)与原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并据此签署了三份《借款合
同》,从而获得三笔贷款,其中,一笔贷款由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恒通”)作为共同借款人,另两笔贷款信恒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乔鲁予、陈零越,以及劲嘉创投、乔鲁予控制的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劲嘉房地产”),为《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具体业务合
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运通”,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
与劲嘉创投为《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具体业务合同提供了质押担保,质
物为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 4,100 万股劲嘉股份股票。
众利兴未能按期归还原告自 2024 年 7 月 21 日起算的三笔贷款本息,本息合
计 451,381,876.64 元,其中,信恒通作为众利兴其中一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未
能按期归还原告自 2024 年 7 月 21 日起算的贷款本息,本息合计 152,169,827.99
元。
3、原告诉讼请求:
3.1 请求依法判令众利兴向原告归还债权本息合计 451,381,876.64 元(其中,
本金为 445,000,000.00 元,正常利息为 6,062,471.86 元,罚息为 251,250 元,复
利为 68,154.78 元,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之后的罚息、复利计至贷款本息
全部还清之日止)。
3.2 请求依法判令众利兴为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
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等)承担清偿责任。
3.3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依法处置的世纪运通名下劲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
票 3,800 万股、劲嘉创投名下劲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300 万股所得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3.4 请求判令乔鲁予、陈零越、劲嘉创投、劲嘉房地产为债权本息及相关费
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5 请求依法判 令信 恒通作为共同 借款人 向原告清偿债 务本息 ,合计
152,169,827.99 元(其中,本金为 150,000,000 元,正常利息为 2,006,226.8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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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为 140,625.00 元,复利为 22,976.13 元,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之后的
罚息、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3.6 请求依法判令信恒通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原告实现债务本息(包括但不限
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等)承担清偿责任。
3.7 请求判令信恒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二)案件二
1、案件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件被申请人:劲嘉创投
2、具体事由:信恒通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
合同》,被申请人为该合同项下 7,000 万元的敞口额度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并由深圳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2024〕深证字第 126884 号),对债权文书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信恒通未能按期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自 2024 年 9 月 5 日
起算的贷款本息,且被申请人未履行公证书确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申请
人凭该公证书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申请人
劲嘉创投的财产(暂计以人民币 8,400 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
行费等为限)。
二、本次案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
次案件与公司无关,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案件一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诉讼结果。若原告胜诉,法院支持原
告对于劲嘉创投、世纪运通及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诉讼请求,则世纪运通名下质押
给原告的劲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3,800 万股、劲嘉创投名下质押给原告的劲
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300 万股(合计占劲嘉创投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 8.16%,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原告有权处分质权并以处分所得优先受偿;
实际控制人及劲嘉创投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实际控制人及劲嘉创投名下财产
可能被冻结或者进入司法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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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处于执行阶段,劲嘉创投若未按照执行裁定书履行,法院将可能采取
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劲嘉创投名下相关财产。
案件一所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劲嘉股份股票的权益变动情况及
范围存在不确定性,若要求处置的财产全部为劲嘉股份股票,按请求金额4.51亿
元,以2025年2月28日收盘价折合测算,对应股权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66%。
案件二所涉控股股东持有劲嘉股份股票的权益变动情况及范围同样存在不
确定性,若要求处置的财产全部为劲嘉股份股票,按请求金额8,400万元,以2025
年2月28日收盘价折合测算,对应股权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3%。
综上,若按上述最大变动范围合计计算,对应股权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9.08%,
故上述案件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率为
99.99%,此外,劲嘉创投和世纪运通已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再冻结,世纪
运通未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若案件一及案件二最终依据诉讼结果及
裁定需处置劲嘉股份股票,将遵循相关法律流程进行。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及应诉,公司将跟进
相关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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