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2月)2025-02-2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大连华锐
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常设的、单独行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
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股东大会情况及
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执行监督
职能。
第四条 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
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第六条 本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三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二名。
第七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
出候选人名单,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
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公司监事会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第 1 页/第 9 页
2.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
换。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监事填补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严重
不适任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将其免职。无正当理
由被免职的监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
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一经辞职,即为失去监事的身份;
监事因个人原因辞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具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的品质。
第十五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
度;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
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 2 页 共 9 页
(三)廉洁自持,忠于职守,办事公道;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
和建议,维护公司的利益和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
立工作能力;
(五)能够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对公司资产保值增
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禁止担任监事的其他
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无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的规定,忠
实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 3 页 共 9 页
(二)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
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内容;
(三)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
相应责任;
(四)监事发现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
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依法处理;
(五)监事应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学习,注重调查研
究,提高业务能力;
(六)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合法权益遭受
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公司章程及国家规
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第 4 页 共 9 页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
(三)审定监事会的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签署监事会的决议
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
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负责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首席执行官(CEO)
应服从监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 5 页 共 9 页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
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
第 6 页 共 9 页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主席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
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
票理由。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第 7 页 共 9 页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 8 页 共 9 页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监事会工
作中所发生的经费由公司专项列支。
第四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监
事会工作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