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25-01-17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5-007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元/股(含),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2)、《股份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06)。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
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1月1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回购股份数量为818,0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其中最高成交价为4.35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4.30元/股,成交金额为3,553,581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首次回
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
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
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
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在回购期限内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