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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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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月8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

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 11 号 1 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34,808,2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93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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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

均为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收市以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18,996,4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16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811,7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9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887,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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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8,094,3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424%;反对 6,137,1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68%;弃权 576,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3,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576%;反对 6,137,15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815%;弃权 576,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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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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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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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阳光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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