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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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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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月8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
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 11 号 1 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34,808,2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93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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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
均为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收市以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18,996,4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16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811,7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9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887,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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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8,094,3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424%;反对 6,137,1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68%;弃权 576,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3,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576%;反对 6,137,15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815%;弃权 576,7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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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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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阳光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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