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01-04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5-002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1月3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已于2025年1月1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和监事。会
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召集
并主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结合监管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结合监管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本次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结合监管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本次修改后的《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定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一、议案
二、议案三进行审议。其中议案一、议案二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4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司章程》修订案
1、原章程第九条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章程修改为“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长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原章程第一百零九条为“董事会由12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
长1人,副董事长1人。”
新章程修改为“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人。”
3、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董事长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述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的
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
(含15%);授予董事长就对外投资事项的决定权限为,对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对其中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
资产(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
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的项目,及对外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新章程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为“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裁对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含5%),对其中属于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
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所涉及金额将超过该会计年度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5%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应报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新章程修改为“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定授予总裁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管理事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不含10%),对其中属于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
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所涉及金额将超过该会计年度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10%(含10%)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应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1、原规则第三条为“公司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 4 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在
董事中选举产生。”
新规则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4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在董事
中选举产生。
2、原规则第六条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长就本规则第五条所述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公司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含 15%);授予董事长就对外投资事项的决定权限为,
对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对其中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
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5%的项目,及对
外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的对外投资项目
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新规则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附件三:《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案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案
1、原制度第七条为“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有关合同的决策程序为:
(一)标的额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
(含5%)的合同,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标的额每一会计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不
超过15%的合同,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向
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
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三)标的额每一会计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
不超过50%的合同,公司董事长应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标的额每一会计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
合同,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对属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应按该特别规
定进行另行审批。”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有关决策程序为:
(一)重大经营事项金额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的 10%由公司总裁批准;
(二)重大经营事项金额每一会计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的 10%、不超过 50%,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重大经营事项金额每一会计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的 50%,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对属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应按该特别规
定进行另行审批。”
2、原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为“对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的 10%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裁报告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事长审
批;”
新制度修改为“对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的投
资项目,由公司总裁审批;”
3、原制度第十三条为“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总经理审议批准后
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所做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提出建议的公司专业部门及战略投资部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所做出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
(六) 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财务部汇总审核后,
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
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档案室存档保管。”
新制度修改为“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裁审议批准后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
目所做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提出建议的公司专业部门及战略投资部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
(六) 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财务部汇总审核后,
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裁应按投
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档案室存档保管。”
4、原制度第二十二条为“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新制度修改为“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5、原制度中涉及到“总经理”表述,新制度均改为“总裁”。
6、原制度中涉及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新制度中均改为“《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