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048 号 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 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兴发 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 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 15:0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 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洪 桂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2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980,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3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5,755,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8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5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25,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8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267,6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4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瞿洪桂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636,64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23,42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 14.733%。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束龙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544,65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31,43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 13.265%。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汪宇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562,33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49,11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 13.548%。 表决结果:通过。 4.选举郭晨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553,42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40,20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 13.405%。 表决结果:通过。 5.选举周超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543,14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29,92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 13.241%。 表决结果:通过。 6.选举吴小岭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803,14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89,92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的 17.39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许礼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765,46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2,24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的 16.789%。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郑湘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607,11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93,89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 14.262%。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刘芳端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743,16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9,94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的 16.43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陈科涛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752,2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38,98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的 16.577%。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汪立兵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6,615,40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5.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02,18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的 14.39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120,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反对 1,696,2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5%; 弃权 16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406,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13%;反对 1,696,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4%;弃权 16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变更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0,758,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9%;反对 1,005,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 弃权 21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45,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03%;反对 1,005,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4%;弃权 2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志强 ______________ 王 炀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