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2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 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股东珠海九洲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九洲集团”)继续为公司提供了 10 亿元的担保额度, 有效期 2 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九洲集团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71,800 万元,即 上述 10 亿担保额度已使用额度 71,8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关于公 司继续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13)。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发集团”)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开展融资活动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 度为人民币 20 亿元(含原九洲集团担保余额,且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实 际担保额度以反担保股权质押的评估价值为上限,后续双方有权根据质押股权标 的公司的经营情况重新评估价值,以最新评估价值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 2 年; 公司将就上述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为主债权金额乘以担保费 率,担保费率为 0.3%/年,不足一年部分按实际担保天数/360*0.3%计费。 (二)反担保具体情况 为保证上述担保事项的顺利实施,保障华发集团新增担保及九洲集团已提供 担保的安全,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股权向担保人华发集团、九洲集团提供股权质 押的反担保措施,质押物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芯讯通”)、日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设 备”)、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通服”)100%的股权。本次反 担保措施具体如下: 由于公司已将芯讯通、智能设备 100%股权质押给九洲集团,各方一致同意, 待反担保相关合同签署后,公司与华发集团先办理日海通服 100%股权质押登记; 待公司与九洲集团解除芯讯通 35.78%的股权、智能设备 100%的股权质押登记手 续后,公司立即将上述股权质押给华发集团;待公司与九洲集团反担保期限届满 且公司与九洲集团解除芯讯通 64.22%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公司立即将芯讯 通 100%的股权全部质押给华发集团。 (三)关联关系 九洲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华发集团为九洲集团控股 股东,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本次担保及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曹海霞、关联监事吴生保对该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该 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同意。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股东将回避表决。 (五)是否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象基本情况 (一)华发集团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1,691,978.971564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珠海市拱北联安路 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190363258N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融资咨询服务;信息咨询 主要业务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86 年 5 月 13 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 93.5103%股权,广东 主要股东 省财政厅持有 6.4897%股权 2、关联关系 华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九洲集团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华发集团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华发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 力。 4、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73,838,878.59 72,964,895.62 净资产 5,455,948.73 5,176,946.81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004,550.44 17,568,687.87 净利润 294,777.47 524,445.31 (二)九洲集团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5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珠海市吉大九洲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1925333612 主要从事海上客运、陆上客运、港站管理、酒店服务、旅游地产、 城 主要业务 市公用、主题景点、旅游观光、高尔夫、赛车运动、商贸服务、 帆 船等体育赛事、金融投资、互联网、能源公用等业务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9 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九洲控股集团 90%股 主要股东 权,广东省财政厅持有九洲控股集团 10%股权 2、关联关系 九洲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九洲集团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九洲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 力。 4、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4,109,358.11 4,149,200.34 净资产 714,143.36 898,047.26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63,844.54 2,039,806.03 净利润 -40,255.52 -6,736.29 三、质押股权基本情况 1、子公司基本情况 (1)智能设备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日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余明 注册地址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六路 7 号码综合楼一层 104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98963114 主要股东 日海智能持有智能设备 100%股权 一般经营项目是:研发、销售通信配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配线设备、 光器件和网络机柜等产品)、无线通信设备、移动通信系统天线及基 站附件(包含但不限于基站、室分、美化天线和馈线附件、无源器件 等产品)、数据中心的机房机柜、数据通信设备、微型 DC 柜;数据 中心微模块系统、网络集成系统的研发设计、销售;灯杆、智慧路灯、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系列产品、高低压成套开关电器设备、通信电源、 电源产品及配电设备相关产品(包含但不限于一体化电源、不间断电 源系统、电源分配单元等)、节能系列产品、通信测试设备和通信施 工工具、通用电子电力产品、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类系统设备及配套 设备(含硬件及软件产品)、自动切换开关及监控通讯系统、精密设 备环境控制系统及配件、智能门禁和安防系统的产品、软件无线传感 产品、无线通讯装置和智能门锁的研发、销售;锂电池(包含但不限 于通信电池、储能电池等)、蓄电池的设计开发、销售;物联网技术 研发、技术服务;移动互联网网络平台、新网络媒体、电子商务系统 经营范围 平台技术开发;数据库管理;网站、网页的技术开发、设计、测试、 维护;云平台软硬件产品技术开发及销售、通讯及网络技术开发;互 联网技术开发、咨询;软件开发;终端设备的销售及上门维修;合同 能源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集成、技术服 务、销售;、云计算技术研发、技术服务;能源柜;空调设备设计、 研发与销售;BBU 机柜(包含但不限于 BBU 一体化集中机柜、BBU 节能机柜等)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研发、销售与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上门安装服务;监控系统设计开发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 务;自有房屋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通信配套设备(包括但不限 于配线设备、光器件和网络机柜等产品)、无线通信设备、移动通信 系统天线及基站附件(包含但不限于基站、室分、美化天线和馈线附 件、无源器件等产品)、数据中心的机房机柜、数据通信设备、微型 DC 柜、BBU 机柜(包含但不限于 BBU 一体化集中机柜、BBU 节能 机柜等)及相关配套设备、监控设备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芯讯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肖建波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289-3 号 8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94510335Y 主要股东 深圳海铭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芯讯通 100%股权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无线通讯用电子 模块及相关产品、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软硬 经营范围 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设计、 研发、销售,从事物联网科技、电子科技、通信科技、自动化科技、 智能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日海通服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3,824.6418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庞宏利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南云五路 11 号 E 栋 227 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459601458 主要股东 日海智能持有 100%股权 物业管理;互联网安全服务;卫星通信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互 联网数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外包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通信设备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 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器辅件制造; 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票务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票据信息 咨询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建筑 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各类工 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建筑劳务分包;互联网信息服务;供电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 系统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 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 2、质押物主要财务数据 本次拟提供担保的质押物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芯讯通、智能设 备、日海通服 3 家子公司 100%的股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芯讯通的未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为 60,390.38 万元,评估值 111,809.74 万元;智能设备的未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为 17,256.60 万元,评估值 28,987.00 万元;日海通服的未经审计的账面净 资产为 22,630.50 万元,评估值 30,691.30 万元。 四、拟签署的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出质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担保与反担保 1.1 担保额度有效期内,对于出质人征得质权人同意进行担保的外部借款, 质权人将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为出质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本合同项下 质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亿 元整)(含附件一九洲集团的担保余额),即质权人基于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额度与 九洲集团基于附件一所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 2,000,000,000.00 元(质权人 担保额度以出质人股权质押的评估价值为上限,后续双方有权根据质押股权标的 公司的经营情况重新评估价值,以最新评估价值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 2 年。 1.2 质权人将对上述保证担保事项收取担保费,出质人应付担保费为主债权 金额乘以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为 0.3%/年,不足一年部分按实际担保天数 /360*0.3%计费。 1.3 本合同项下质权为质权人对出质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履约义务的反担 保。主债权指出质人基于质权人与其债权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而取得的借款。 第二条 反担保范围 2.2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2,000,000,000.00 元(大写:人 民币贰拾亿元整)。 2.3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的范围为:质权人为履约主债权担保责任所需承担的 代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手续费、咨询服务费(若有)、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 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提存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 3.1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为①出质人持有的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 公司 100%的股权、②出质人持有的日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 100%的股 权、③出质人持有的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3.2 鉴于出质人在附件一已将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日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质押给了九洲集团,出质人与质权 人同意,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先办理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 待出质人与九洲集团解除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35.78%的股权、日 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出质人应立即将上 述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待附件一反担保期限届满且出质人与九洲集团解除芯讯通 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64.22%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出质人应立即将芯 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全部质押给质权人。 3.3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股权清单”为准。 3.4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等权益。质押股权在 出质期间所分配的股权收益(指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利及其他收益)由质权人 收取并持有,出质人为质权人收取股权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 质权人收取的股权收益在质权人的质权数额内将直接归质权人所有,超 出部分无息返还出质人。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未发生质权人主张质权的情形,质 权因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后,质权人将收取的股权收益无息返还出质人。 3.6 双方同意按如下约定向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 称“市场管理局”)办理本合同质押财产的相关质押手续: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质权人办理日海通信服务 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2)出质人应在九洲集团解除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35.78%的 股权、日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质押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 配合质权人办理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35.78%的股权、日海智能设 备(珠海)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3)出质人应在九洲集团解除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64.22%的 股权质押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质权人办理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即出质人持有的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全部变更质押登记给质权人。 (4)出质人应确保在本合同签订至出质人清偿完毕全部借款及解除质押之 前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人登记为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日海智能设备(珠海) 有限公司质押股权的唯一质权人。股权质押登记生效日以市场管理局质押登记日 为准。 3.7 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出现需要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形的,质押双方 应签署补充担保协议。如要办理登记的,应在补充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办理登记事宜。 3.8 质权人有权向市场管理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 市场管理局质押登记解除日为准。 3.9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质权人有权向市场管理局申请部分解 除质押登记。质权人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在相关申请文件上签字盖章、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等。质押登记部分 解除的生效日以市场管理局登记信息为准。 3.10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由出质人按照市场管理局规定的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质押登记费用。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 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 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股权及所有文件、报 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或登 记手续。 4.5 质押股权的性质:股权是以认缴出资及部分实缴出资所形成的,并依法 可转让。 4.6 股权出质前,出质人对股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股权上不存在任何瑕疵、 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权益等情况。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 5.1 出质人应办妥履行本合同需要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或登记手续。在 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 5.2 质权人认为股权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不足以覆盖质权人对出质人 的担保总额时,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反担保。 5.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股权。 5.4 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照质权人的要 求,于出现前述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补充担保: (1)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 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 撤销、解散; (2)被投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 (3)质押股权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 (4)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 利影响。 5.5 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 大资产。 (2)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 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 (3)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4)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承 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5.6 出质人须积极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以维持股权的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 同意,不得放弃行使股东的权利。 5.7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8 在出质人向债权人清偿由质权人担保的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质权 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如处置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合 同债务,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继续追偿。 5.9 出质人和债权人变更借款合同的,如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 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等,需经过质权人同意后,按照变更后主合 同约定的金额、币种、费率和期限等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 出质人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在质权人要求的期限内仍未能提供令质权 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有权依法拍 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 照市场价格。 (1)出质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一笔主债权债务,触发质权人担保义务; (2)出质人未按第 5.2、5.4 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3)出质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 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 其他类似情形; (4)出质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出质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 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债权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宣布债务到 期,出质人未予清偿的; (6)出质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可能影响质权人实现 质权的;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导致质权人解除本合同的; (8)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质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质权人履行主债权担保所支付的代偿金及 有关费用。有未到期的债权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本息及费用;质权人 在拍卖、变卖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应将所得价款存 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 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6.2 出质人同意:借款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 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 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 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6.3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股权的有关费用; (2)支付质押股权的管理费用; (3)清偿出质人应给付质权人而未给付的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及质权 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等; (4)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代偿金衍生利息(自担保代偿发生日至代偿金 清偿之日,代偿金额按实际占用天数乘以 7%/360 天计收衍生利息); (5)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代偿金本金; (6)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质权人应按出质人的要求予 以返还。 第七条 通知和送达 7.1 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7.2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任何联系方式,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通知等,均视为合法 有效的邮寄、发送。 7.3 出质人特别承诺: 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 寄方式向出质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出质人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或邮寄地址系准确、有效的, 司法机关以专用条款约定的地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 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或其他通知无法送达或未及时 送达,出质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出质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出质人送达法律文 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出质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 最先送达的为准。 7.4 出质人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 二审、再审、执行等。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提交珠海国际仲裁院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珠海进行 仲裁。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原合同第 3.1 条变更为“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出质人持有的芯讯通 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64.22%的股权。”。 二、原合同第 3.2 条约定的附件“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权清单” 作出变更,具体以本协议项下附件约定为准。 三、原合同第 3.5 条删除“出质人应确保在本合同签订至债务人支付全部款 项及解除质押之前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人登记为质押股权的唯一质权人。” 四、出质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质权人向原合同出质股权所 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日海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的解除质押 登记手续及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变更质押登记手续。 五、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自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华发集团、九洲集 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72,674.43 万元,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公告索引 《关于保理业务展期暨 有追索权的应收 珠海龙芯 九控保理 70,830.04 关联交易的公告》(编 账款保理融资 号:2024-056) 《关于保理业务展期暨 有追索权的应收 智能设备 九控保理 1,626.58 关联交易的公告》(编 账款保理融资 号:2024-056) 《关于公司继续接受控 接受股东提供保 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 日海智能 九洲集团 证担保需支付担 217.81 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 保费 告》(编号:2023-113) 六、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保证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措施,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确保公司顺利获取融资,满 足公司资金需求及经营发展需要,符合我司整体利益;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 公允性、交易必要性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认 可,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通过,关联董事曹海霞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 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董事会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保证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措 施,有助于确保公司顺利获取融资,满足公司资金需求及经营发展需要,符合我 司整体利益;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措 施。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通过,关联监事吴生保回避表决。 监事会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保证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措 施,有助于确保公司顺利获取融资,满足公司资金需求及经营发展需要,符合我 司整体利益;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措 施。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4、关于芯讯通、智能设备、日海通服的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