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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能科: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07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5-006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公告》,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2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
加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 22 号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55 人,代表股
份 143,810,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025%(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
有表决股份总数为 363,135,570 股,系公司总股本 379,147,970 股减去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股份数量 16,012,400 股计算得到,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124,794,4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65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51 人,代表股份 19,016,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2367%;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451 人,代表股份 19,016,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36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1 人,代表股份 19,016,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36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610,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6%;
    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1%;
    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8,815,7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56%;
    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08%;
    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236%。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帆影律师、沈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