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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民智通: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1-09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舆情工作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
互动易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司官方社交媒体账号的管理:

    (一)定期对负责对外传播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舆情管理培训,确保传
播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严格把关对外传播内容,对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
审核,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性内容的传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等舆情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迅速调
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并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第一
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工作并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
涉及公 司不稳定因素的,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等
具体情况,采取发布澄清公告、与媒体沟通、与投资者沟通等相应的措施灵活
处置。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
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