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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5-01-09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06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次民事裁定为终
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 浙民申347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
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与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原

                                1
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认为陈尧根拒不履行出
资义务,且利用自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强势地位,将本应属于被执
行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转移给公司,致使本案原告的
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公司对陈尧根
的合计66,563,016.67元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21日,公
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
浙0603民初4274号),判决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
支行对被告陈尧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越城支行对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3
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1705号),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服浙江省绍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
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5月19
日、2023年4月25日、2024年1月3日、2024年9月1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
相关公告。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越城支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尧根、浙江亚太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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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次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诉讼事项的判决
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
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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