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大厦 45 层 电话:(0532) 55769077 传真:(0532) 55769155 邮编:26607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帆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帆医疗”)的委托,指派陈静、张晓敏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 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 48 号蓝帆医疗办公中心第一会议室如期召 开。公司董事长刘文静女士因公务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钟舒乔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 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 均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96,062,90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9.396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05 名,代表股份数 20,660,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14%。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计 618 名,代表股份数 316,722,9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4481%。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11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72,032,6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523%。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了会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2.02 发行方式 2.03 债券品种 2.04 债券期限 3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5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2.06 发行对象 2.07 付息、兑付方式 2.08 募集资金用途 2.09 偿债保障措施 2.10 挂牌安排 2.11 决议有效期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89,3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740%;反对 6,426,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292%; 弃权 306,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99,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6521%;反对 6,426,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23%;弃权 306,5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4256%。 (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4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309,976,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699%;反对 6,225,8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657%; 弃权 520,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85,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6339%;反对 6,225,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431%;弃权 520,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230%。 2.0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09,922,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529%;反对 6,400,0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207%; 弃权 400,3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32,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5592%;反对 6,400,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850%;弃权 400,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5558%。 2.03 债券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 309,985,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728%;反对 6,138,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380%; 弃权 599,2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95,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6466%;反对 6,138,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214%;弃权 599,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8320%。 2.0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09,982,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718%;反对 6,294,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872%; 弃权 446,3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09%。 5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92,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6425%;反对 6,294,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378%;弃权 446,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6197%。 2.05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09,978,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706%;反对 6,304,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906%; 弃权 439,4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88,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6372%;反对 6,304,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527%;弃权 439,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6101%。 2.06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609%;反对 6,315,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941%; 弃权 459,3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57,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5945%;反对 6,315,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678%;弃权 459,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6378%。 2.07 付息、兑付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09,931,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558%;反对 6,142,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395%; 弃权 648,1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41,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5722%;反对 6,142,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279%;弃权 64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8999%。 6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8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10,11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9139%;反对 6,160,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451%; 弃权 446,3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25,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8277%;反对 6,160,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526%;弃权 446,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6197%。 2.09 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 309,869,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361%;反对 6,108,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285%; 弃权 745,3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79,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4856%;反对 6,108,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796%;弃权 745,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348%。 2.10 挂牌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309,959,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645%;反对 6,147,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410%; 弃权 615,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69,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6105%;反对 6,147,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344%;弃权 615,9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8551%。 2.11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310,137,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9209%;反对 6,144,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402%; 弃权 440,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90%。 7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47,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8582%;反对 6,144,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308%;弃权 440,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6110%。 (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027,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861%;反对 6,110,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292%; 弃权 585,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337,4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7054%;反对 6,110,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824%;弃权 585,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8123%。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 陈静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贾小宁 张晓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