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01月)2025-01-25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1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
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
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
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
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地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了解事因,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
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合规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妥善处理、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 客观中立,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
涉及的各方,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公平性,保障公司发布
2
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塑造
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相关职能部门及控股
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
发生一般舆情时,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二)重大舆情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 加强信息疏导与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使市场能够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减少误解与误判,防止网络热点事件的扩大化;
4、 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
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同时,在依法遵循信息披露原则下,可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包
括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3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舆情信息涉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规
定的事项时,公司亦应当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