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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格通信:关于共同投资建设西安产业基地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5-01-22  

证券代码:002465          证券简称:海格通信          公告编号:2025-003 号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共同投资建设西安产业基地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投资建设西安产业基地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数科集团”)、广州广电新兴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新兴产业园”)、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运通”)、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计量”)、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哈

通信”)在西安高新区共同投资建设“广州数科集团西安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

称“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不低于 120,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预计不低于 113,140

万元),其中公司总投资额为 12,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为 11,280 万元)。

    公司参与项目实施的主体为全资子公司陕西海通天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海通天线”)。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及海通天线在投资额度内与各关联方联

合竞拍项目用地、项目建设以及签署相关建设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陕西权益类交易系统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公司全资

子公司海通天线与广电新兴产业园全资子公司西安广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数科技”)、广电运通全资子公司西安运通智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

通智科”)、广电计量全资子公司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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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广电计量”)、广哈通信全资子公司西安广哈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哈

智控”)联合竞得 GX3-41-3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 799.98

元,总价为 41,000,000 元,并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次联合竞得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交易事项已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广数科技、西安广电计量、运通智科、海通天线、广哈智控(联合

体)

    (一)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GX3-41-31-1,宗地总面积 51,251.4 平方米,

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 51,251.4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西安高新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

为高新区细柳街道纬三十四路以北、经四十路以东、纬三十二路以南、经三十八

路以西。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3、出让人同意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4、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50 年,按本合同相关条款

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5、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总价为 41,000,000 元,每平方米 799.98 元。

    6、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 10,000,000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7、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1、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

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 1,129,323,130 元,投资强度不低于

每平方米 22,035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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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

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总建筑面积 164,038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 128,128

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 35,910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小于 2.5;建筑系数不小于

40%;绿地率不大于 15%。

    3、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5 年 9 月 10 日之前开工,在 2028

年 9 月 9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

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如果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双方同

意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

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税务部门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税务

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

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

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1)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

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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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

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

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

人。

    3、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

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

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

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

    5、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

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1‰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

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6、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

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

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

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

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四)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

订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说明

    本项目建设相关事项尚需履行政府部门相关审批程序。本项目可能受到宏观

经济波动、地方政策调整以及市场发展态势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项目进度尚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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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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