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由于内容更正,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发 布了《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更新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 -1-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 说明。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2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92,062,31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4.60% (不含公司回购股份,下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 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9 人,代表股份 43,125,0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 与表决的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数 335,187,33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9.70%。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陈卫东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3,288,4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280,719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60%。 1.02 选举刘知豪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2,948,2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40,60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4.81%。 1.03 选举范烨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2,948,2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40,60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4.81%。 1.04 选举黄仕毅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2,948,2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40,60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4.81%。 1.05 选举丁继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2,948,2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40,60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4.81%。 1.06 选举陈瑜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2,948,2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99.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40,60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4.81%。 2、《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曹悦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3,026,57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18,887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00%。 2.02 选举李锋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3,026,57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18,887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00%。 2.03 选举张斌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3,026,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18,883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00%。 3、《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乐德美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2,948,2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40,579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4.81%。 3.02 选举顾华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3,026,5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18,879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0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 -4-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会的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进行 合并后,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5-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阚 赢 谢文武 2025 年 2 月 5 日 -6-